3月21日,“梅姨案”传来重大进展,关键嫌疑人谢某某已被成功抓获并依法逮捕。在张维平、周容平等五人实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梅姨”负责寻找买家、中转儿童并从中抽成,形成“拐—运—销”的完整链条
3月21日,“梅姨案”传来重大进展,关键嫌疑人谢某某已被成功抓获并依法逮捕。在张维平、周容平等五人实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梅姨”负责寻找买家、中转儿童并从中抽成,形成“拐—运—销”的完整链条。这一判断主要基于张维平的供述,而张维平已被执行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耿佳宁表示,张维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提到“梅姨”,这对案件有利。根据“梅姨”的口供,她对拐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双方供述有助于反映其他中间人和买家的信息,公安机关需要落实这些线索。如果能找到当年的买家和接头人,可以辅助印证“梅姨”在中转环节中的作用,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专家指出,虽然“梅姨”只是拐卖儿童中的一环,但她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她的作用?

耿佳宁认为,“梅姨”的行为符合中转和贩卖这两个环节,与实施拐骗、绑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同罪。“梅姨”寻找确定买家、商定买卖价格,推动了拐卖系列犯罪的持续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被认定为主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也表示,她在整个犯罪流程中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甚至可以说下游与上游的绑架、偷盗非法获取儿童的行为具有同等作用。因此,不能因为所得分配较少就认定她是从犯,她仍然是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