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在医院留观室内自尽,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9月22日,此案在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但当日未作出判决。

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并赔偿8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后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是“好意施惠”,与患者自杀死亡无因果关系。
魏女士和丈夫是贵州人,丈夫49岁,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因输尿管结石疼痛在温州一家医院输液。输液一小时后,疼痛未缓解,他请求在医院留观室休息。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死于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监控显示他在凌晨两点左右用连接仪器的电线自缢身亡。
在一审中,魏女士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则认为患者治疗已完成,可自行离开,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且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魏女士等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患者的行为是在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行为,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采取危险行为提供了时间和条件。医院则辩称输液结束即诊疗结束,护士同意患者到留观室休息是出于人道关怀,符合“好意施惠”特征,并表示对凌晨结束门诊诊疗的患者休息期间自杀行为无法采取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