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黄江人社分局仲裁庭最近成功调解了一起试用期员工擅自离职导致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两名员工未经法定程序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通过释法和查明事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名员工同意赔偿。

这两名劳动者在黄江某企业工作仅三天便突然失联离职,且未提前告知或办理工作交接。由于他们所在岗位为一线关键岗位,他们的突然离职打乱了企业的正常工作节奏,导致工作进度延误。企业不得不紧急联系招聘平台重新招人,产生了额外的招聘和应急调配费用。
仲裁庭受理该案后,结合企业提交的费用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组织双方调解。两名员工最终认识到,试用期内擅自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损失。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每名员工向公司支付560元赔偿金,公司向每名员工支付560元工资,款项互相抵消,互不追究责任。
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辞职是权利,但需遵守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闪辞不仅会留下不良职场信誉记录,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遇到员工违规辞职时,不应采取扣薪、刁难等不当方式,而应做好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沟通凭证;固定经济损失证据(费用凭证);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劳资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守信的职场环境。
